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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www.leyu.com       发布时间:2024-03-13 01:26:27      浏览量:1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制了《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世界食品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我局在《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制了《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等原则,全面落实“深、准、狠”总要求和“防、查、改、教、强、技、制、督、调、究”各项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适应粮食和储备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显而易见地下降,着力构建政府监管有力、部门指导到位、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热情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的发挥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辖区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检查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辖区粮食流通领域仓储物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含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三)工作重点。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事业单位(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夯实企事业单位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相关方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协议等管理;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堆放物资)倒塌、车辆伤人、粉尘爆炸及火灾、水灾、用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员工等所有层级和岗位,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事业单位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规范运作。

  (五)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坚持属地、行业、企业三方共查,自查、核查、检查、排查“四查”联动,建立监督检查“联合签字背书”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确保领域全覆盖、排查无死角、风险零遗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一竿子插到底”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努力改善工作条件,规范操作程序,消除不安全因素。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建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报案销案制度,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事业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责任认定制度。粮食和储备行业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认真总结教训。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及时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教训。

  (七)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专业技能培训,坚持把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基础性工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加强行业领域各级干部安全生产综合能力建设,提升监管部门重点人员专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同时,建立健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风险隐患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等。

  (九)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生产作业前,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电工、电焊工、机械维修工、司炉工、库区特种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等规定。粮仓出粮口上方,必须设置系留装置,进出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系的方式、长短、牢固程度等必须有效,确保作业人员不会随出仓粮食流动而陷入粮堆。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保证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监护,人员未全部出仓之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仓内。要加强出入库区车辆管理工作,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非作业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域,进出粮作业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对有电、有毒、有危险部位要设警示标志。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无特殊情况不准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要加强防范措施,专人监管。大型机械,特别是输送机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有专人瞭望指挥。烘干机、上下料仓、电路、立筒仓、油罐维修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并配备安全设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作业现场要设安全员。粮食加工作业,必须遵照《粮食加工、储运系统防尘防爆安全规程》《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粮油加工环境要求》等规定,严格火源控制,执行好库区禁止火种、火源带入储存区的规定和储存区内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密粉尘爆炸预防措施,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进行作业,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开展好防爆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证人员与运转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机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十)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设施及办公场所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简易仓、罩棚、露天垛设置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垛规范堆垛,不得设在高压线下,垛与垛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储粮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并按规定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加强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储粮储物设施的管理,要及时清除积雪,防止大风吹落苫盖物或大雪压塌罩棚、简易仓等事故。加强对办公用房、物资器材库房的管理,尤其要加强仓房、仓库等设施维修改造档案的管理,超过使用年限的仓房、仓库等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拆除,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时不能改变原设计,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当设立警示标识。禁止在危仓中存放粮食、物资器材,严禁在物资器材库中存放粮食。

  (十一)加强粮食烘干作业安全管理。粮食烘干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1205—2002)。粮食烘干生产期,对烘干设备要坚持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制度,烘干结束后组织大修并形成检修记录。烘干机皮带轮、传送带必须有防护罩(网)等防护设施。热风炉除渣机槽内不得缺水,未设除渣槽的,要采取喷水等措施,避免炉渣中出现明火。装粮作业的烘前仓、烘后仓及烘干机储粮段不准人员进入,烘干机正常作业时严禁打开检修门。一旦出现结顶、挂壁现象,应在仓外处理。确需入仓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作业人员被粮食掩埋或者在仓内窒息死亡。

  (十二)严格做好储粮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储粮化学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双人双锁双门、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人使用,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手续,消耗有记录。未设专用药剂库的单位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保管期间要定期检查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管,防止流失和被盗。企业熏蒸作业时,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并及时报送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熏蒸作业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要求,在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散气时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通风散气,并做好周边居民和流动人员的防范工作。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处理。

  (十三)严格粮食加工作业操作安全管理。粉碎作业时,要按照《粮油加工环境要求》规定,仔细检查物料,防止金属、碎石进入粉碎室和防止粉碎时下料过大,导致卡死机器。打包作业时,人员事先要经过安全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打包工具,并佩戴防护设施,严禁将手和头伸入打包机内的行为,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并备案。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规定,作业前制定详细合理的作业方案并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和通风,并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人员要佩戴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单人作业无监护情况发生,对有限空间气体浓度进行连续监测,若采用间断性检查,间隔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临时用电作业时,严格履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与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并对作业环境进行勘察,对于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检查各种保护开关和接地保护是否运行正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要到位。动火作业时,要按照《动火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和动火作业者、监护人员审查制度,对作业区域和环境进行严格监控,备齐动火作业工具,设置专人进行监护。

  (十四)加强粮食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对标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文件《关于深化可燃性粉尘和冶金行业安全治理的方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谷物磨制类企业粮食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制度的通知》任务要求,强化行业领域粮食粉尘涉爆企业安全治理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全面摸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粮食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状况底数,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一企一档”建立健全粮食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档案,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状况科学甄别,分类建立红(重点监管)、黄(一般监管)、绿(自我监管)监管类型的安全监管信息数据库台账,有效落实好分级分类监管,切实提高监管质效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性。

  (十五)做好防火防汛工作和周边区域安全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日常防火工作;按照企事业单位规模配足专、兼职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泵、消防管网、消防栓、消防水井、储水池等消防装备及设施,配齐灭火器、水桶、铁锹、板斧等灭火器材。消防专兼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消防装备、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必要时能拉得动、用得上。要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要保持库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充足,性能完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防汛应急预案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和保证信息畅通,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要与周边毗邻的单位或居民搞好沟通协调,做好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宣传,签订安全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公安部门,定期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风天对周围居民用火、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等要严加防范,对库区周边要严防死守。

  (十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实抓细抓好。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中之重。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职能,落实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运转和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项目要坚持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使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维护工作,使安全生产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要加强装卸工队伍管理,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规范装卸作业行为,改善住宿环境,加强用电取暖管理。

  (十八)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把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清单,严格整改责任、整改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处置,做到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病源不消除不放过,彻底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十九)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注意跟踪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发出预警,要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快速、有效、科学开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二十)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讲座、案例展览、演讲、征文、技能比武等主题活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十一)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规范管理标准程序。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意识;要细化和完善粮食安全生产规范化操作标准和程序。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十二)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适时查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涉及经营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得隐瞒,必须提出处理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三)明确责任,准确定性,强化依法行政的严肃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企业和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同时自行废止。

  附件: 关于《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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