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3年8月31日,温州天洲西洋乐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雅妮、时任信息公开披露事务负责人李萍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雅妮、李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